本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中共中央政治局近日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意見》。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徐福順近日就相關問題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
  徐福順說,《意見》 第一次將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的工作保障和所發生的費用支出界定為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履職待遇”明確為公務用車、辦公用房、培訓三項,“業務支出”則被明確為業務招待、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通信等四項。
  “實際取消了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提法,把原合理的、必要的履職保障和合理支出確定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徐福順強調,除國家規定的履職待遇和符合財務制度規定標準的業務支出外,國有企業負責人沒有其他“職務消費”。
  《意見》同時提出四條禁令,對按照職務為企業負責人設置定額消費、支付履行工作職責以外、企業負責人向子企業和其他有利益關係的單位轉移各種個人費用支出、企業為退休或調離的企業負責人提供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等行為明令禁止。
  徐福順介紹說,《意見》 適用於中央國家機關及有關部委所屬的中央企業,具體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人民團體所屬的中央企業,即最終產權關係歸屬中央國家機關及有關部門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企業負責人則是指上述中央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在徐福順看來,不合理的職務消費在社會造成極壞影響,究其根源,既有部分企業負責人履職不規範、以權謀私的原因,也有缺乏對其明確界定和相應嚴格的財務制度規範的問題;也有還缺乏有效、有力的監督處罰的原因。
  徐福順表示,將以“抓鐵有痕”的勁頭抓落實。一要落實監管責任主體,中央國家機關及有關部門,各地黨委、政府對所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各中央企業對本企業集團總部和各級子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負有監督管理責任。二要建立健全制度體系,中央國家機關及有關部門、各地黨委、政府,根據《意見》要求,按照監管職責研究制定規範所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實施細則,各中央企業研究制定本企業集團總部和各級子企業負責任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管理辦法,全面建立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制度體系。三要開展專項檢查,將《意見》貫徹落實情況,納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監督檢查工作。  (原標題:堅決根除央企負責人職務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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